2006年至2009年期间,俞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,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,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,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;又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,情节严重。2019年4月22日,俞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。
2019年9月12日,俞敏犯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,被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。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.75万元予以追缴。